廉署索傳媒資料損新聞自由


8.9

廉署放生張震遠,理由是:單憑報章資料不足以作調查基礎。查都唔查,眾人譁然:你可以直接向爆出張震遠涉收授地產商低息貸款的李鵬飛取證,再下判斷呀。張震遠當日是公職人員,私下涉及與大商賈利益交易屬嚴重指控,如何不夠基礎?按常理,這類枱底利益交易自然是見不得光,才要廉署發揮職能調查呀。

但是放生張震遠翌日,廉署卻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命令,要求《陽光時務周刊》和商台交出劉夢熊爆料一事的所有訪問資料。這不但顯示廉署調查的選擇性,這種做法,也絕對影響新聞自由。此例一開,傳媒再無法保障消息來源的身份、新聞採訪工作材料甚至成為檢控工具,那誰還敢做whistleblower,就重大公眾事宜爆料?廉署的數十年信譽,是否喪於朝夕?

西方社會相信傳媒是體制以外的「第四權」,check & balance需要體制外的力量促成。這個「第四權」也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東西,而是無數人在前線竭力爭取和捍衛的共同價值:今年年初,英國三大黨乘梅鐸旗下《世界新聞報》的竊聽醜聞,協議成立針對媒體的獨立監管機構,被一眾傳媒與部分政要批評,勢將令英國最引以自豪的新聞自由倒退三百年:沒有人說要容許媒體「冇王管」,但梅鐸報系失去自律,肇因於其人影響力之大而獲政客縱容,而醜聞得以公諸於世,也全因《衛報》記者窮追不捨,新聞自由與同業競爭,本來就是媒體自我監察的基石。冷戰時期,美國媒體也一度成為宣傳機器,但六十年代末起的反越戰與左翼潮流,以及1971年最高法院就《紐約時報》「五角大樓文件」事件的判決,都奠定了美國新聞自由的價值;911後,美國政府加強國防與執法機關權力,也多得不少敢言的傳媒人持續監察、保障公民知情權。

早前政府欲限制傳媒查冊,幸而失敗,如今則想以刑事程序為名干預新聞自由,這一切豈是偶然?

發表留言